2026年第2期新闻稿:美国还能违反多少国际法对付委内瑞拉,并逍遥法外?
美国对委内瑞拉的袭击并非始于2026年1月3日。不过,美方对委内瑞拉实施轰炸、绑架总统尼古拉斯·马杜罗·莫罗斯及其夫人西莉亚·弗洛雷斯,再次将美国对国家主权和国际法的藐视暴露无遗。
《不列颠工人法西斯联盟》,达马索·奥加斯作于1968年。
亲爱的朋友们:
三大洲社会研究所向您问好。
1月3日凌晨,美国派遣军事力量进入委内瑞拉,绑架总统尼古拉斯·马杜罗·莫罗斯(Nicolás Maduro Moros)及国民议会议员西莉亚·弗洛雷斯(Cilia Flores),轰炸加拉加斯各处的民用和军事目标。美国借“毒品恐怖主义”及相关罪名起诉马杜罗及其伴侣弗洛雷斯。2026年1月5日,两人首次在位于曼哈顿的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出庭。
显然,美国对委内瑞拉的攻击并非始于2026年1月3日。2001年,查韦斯(Chávez)经国会批准颁布49项法案,通过《有机碳氢化合物法》,针对委内瑞拉玻利瓦尔进程的混合战争便已开始。委内瑞拉的这项新法损害了主要来自美国的石油巨头的利益,使政府得以将更大份额的石油收入投入社会项目和长期国家发展项目。尤其是埃克森美孚在内的石油巨头反应激烈,自此与美国政府合作,试图推翻委内瑞拉政府、乃至整个玻利瓦尔进程。混合战争包含经济、政治、信息和社会手段。在过去的25年间,混合战争已成为委内瑞拉人民生活中持续存在的特征。2026年,美国非法攻击委内瑞拉,绑架其总统和第一夫人,这也是针对南美国家劳动人民旷日持久之战的一部分。
《改变生活、改造社会》,艺术家团体作于1963年。
为何针对委内瑞拉的攻击并不合法?鉴于美国一贯且完全无视国际法,却同时高谈“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国际法的法理基础,检视美国在1月3日攻击委内瑞拉时所违反的国际法。
首先,当我们谈及“国际法”时,指的是国家(以及在特定情形下的国际组织与自然人)在其相互关系中承认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这些规则主要有两个渊源:条约法(书面协定)和习惯国际法(通过国家一贯实践并被接受为法律而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一个国家必须表示同意,才能接受条约法的约束(即该国应签署或加入该条约);但无论其是否签署条约,一个国家都有可能受到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的约束(也称“强行法”,指对所有国家具有约束力的普遍性规范)。例如,禁止种族灭绝行为和奴隶制的相关约束无需任何国家签署,因为这些禁令本就被视作可以约束所有国家的强制性规范,隶属国家法的框架之下。换言之,部分法律具有普遍性,任何国家都不得排除其适用性。我将在下文提及的义务有两处渊源:其一是条约(例如《联合国宪章》),其二是习惯国际法(包括不干涉原则和国家元首豁免权)。这些法律有时由国际法院(ICJ,联合国系统内处理国家间法律争端的最高司法机关)进行解释和适用,其判决在阐明国际法实际要求方面具有特殊权威性。
- 禁止威胁或使用武力。 有两项关键条约本应限制美国对他国使用武力:
- 最重要的是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其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不得对另一国“使用威胁或武力”。关于此条,例外情况有限:比如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三十九至四十二条行事,断定存在“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并授权使用武力“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或一国行使自卫权。由于不存在其他例外,美国对委内瑞拉的入侵显然违反了《联合国宪章》这一国家间体系中最高级别的条约义务。
- 在拉丁美洲,1948年通过的《美洲国家组织宪章》(OAS)同样适用。其二十一条规定,“一国的领土不容侵犯”,且一国不得对另一国进行任何“军事占领”或“武力措施”。《美洲国家组织宪章》遵循《联合国宪章》,而《联合国宪章》的一百零三条对条约义务发生冲突作出过明确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
《联合国宪章》和《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均已有决议谴责美国近期的行动。此类决议的缺失,与其说是国家间体系本身无能为力,不如说是美国在世界上行使着彻头彻尾的黑帮式权力。
《构图(四)》,奥斯瓦尔多·维加斯作于1943年。
- 不干涉一国内政或外交事务。《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通过明确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强调了国家主权的核心地位。《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第十九条同样明文禁止一国干涉另一国事务,规定任何国家“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另一国的内政或外交,包括军事入侵和扣押政府首脑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干预”。《联合国宪章》和《美洲国家组织宪章》隶属条约法,而习惯国际法则强化了这些条约规则,独立进行禁止干预行为。1986年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该案起因于美国支持反革命战争、同时支持在尼加拉瓜港口布设水雷),国际法院确认了“不干涉”这一习惯法原则,适用关于使用武力和自卫(包括其必要性和相称性)的相关规则。从2002年发动政变未遂,到2026年绑架马杜罗总统和西莉亚·弗洛雷斯,美国企图颠覆委内瑞拉政府的直接尝试显然违反了不干涉原则。同样,美国为武装行动提供支持同样违反了习惯国际法,2020年的吉迪恩行动(美国资助雇佣军袭击委内瑞拉政府)便在此列。
《四散》,罗兰多·佩尼亚作于1997年。
- 违反国家元首豁免权。当一国违反国际法,对在任的外国国家元首主张刑事、民事或执行管辖权——即通过逮捕、起诉、拘留或以其他强制方式对该人行使权力——即构成违反国家元首豁免权。此项规则旨在确保各国能在其高级官员不受外国法院扣押的情况下进行交往。简言之:在此项规则下,外国国内法院不得合法逮捕或审判在任国家元首,除非该豁免权被此元首所属国家放弃。目前,尚无一份单独的条约将此项豁免编纂成文,但其在习惯国际法中已牢固确立,并体现在多项法律文件和判决中。例如,1969年的《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The UN Convention on Special Missions)规定,率领特别使团的国家元首“应享受国际法赋予……国家元首的便利、特权和豁免”。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则单独编纂了经认可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阐明“官方代表不可侵犯性”这一更广泛的国际法原则。最重要的是,国际法院在2002年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案中裁定,根据国际法,时任刚果(金)外交部长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性”,比利时签发的逮捕令违反了这些义务。该案系比利时对刚果在任外长发出国际逮捕令后提起,故又称“逮捕令案”。
国际体系中存在一项主要例外,在国际刑事法院(ICC)的框架内运作。不同于国际法院审理国家间的案件,国际刑事法院起诉自然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官方身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不妨碍“本法院对该人行使管辖权”。根据《罗马规约》,在国家法院无法或不愿采取行动时,国际刑事法院可就最严重的国际犯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起诉自然人。这就是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对在任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发出逮捕令的法律依据,也是国际刑事法院对以色列总理本雅明·内塔尼亚胡发出逮捕令所援引的法律依据。
特朗普的野蛮攻击不仅违反国际法,也引发了其国内法下的问题。1973年的《战争权力决议案》要求美国总统在将美国武装部队引入与任何国家的敌对行动之前,于“一切可能情况下”与国会协商。若未履行此项要求,则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国会报告;若无国会授权,敌对行动须在六十天内终止。美国对国际法的蔑视,在其国内亦如出一辙。
1月5日庭审时,马杜罗表示:“我是一名战俘。”这一陈述完全准确。美国逮捕马杜罗和弗洛雷斯纯粹是出于政治目的,这也是其对全球南方长期施加战争的一部分。
我仿佛看见马杜罗在囚室中的样子:这位前公交车司机、工会成员、因情势受命的总统通过身在工会的父亲和信奉天主教的母亲走向社会主义。他曾告诉我:“历史把我推上总统之位,不是为了取悦任何人,而是为了保卫我的国家、保卫社会主义。”我仿佛看见了弗洛雷斯,这位年轻的律师曾在1992年起义后为乌戈·查韦斯辩护,并于1994年成功助其获释出狱。我仿佛听见他们低声哼唱着阿利·普里梅拉(Alí Primera)在1977年创作的那首伟大歌曲,也是查韦斯主义者的赞歌:《为生而死》(Los que mueren por la vida)。
为生而死者
不应被唤作亡魂
此时此刻起
不许为他们落泪让丧钟沉默
在每一座钟楼前进吧,同志——前进!
因为要迎接黎明
汲汲营生不能成行
声声鸡鸣方能将人唤醒人民这杆旗帜
不是为了包裹我们自己
凡无力将其高举者
应当退出斗争我们没有时间退缩
不能仅靠传奇度日唱吧,唱吧,同志——
让你的歌声化作枪响
因为借人民之手
没有歌声不会化作武器奏响唱吧,唱吧,同志……
唱吧,唱吧,同志……
唱吧,唱吧,同志……
让你的歌声不再沉寂倘若你给养短缺
你还有那颗心
如邦戈鼓般跳动
流淌着先辈之酒的颜色你跳着奎卡舞抗争
乘着南风驰骋而来唱吧,唱吧,同志……
唱吧,唱吧,同志……唱吧,唱吧,同志——
让你的歌声化作枪响
因为借人民之手
没有歌声不会化作武器奏响唱吧,唱吧,同志……
唱吧,唱吧,同志……
唱吧,唱吧,同志……
热忱的,
Vijay